第五百五十五章:比他更流氓(1 / 2)
见栗娜还在犹豫挣扎,秦浩继续道:「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无非是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谈感情,你跟他谈感情,他跟你耍流氓,要想摆脱他的纠缠,就只有比他更流氓。」
栗娜没作声,只是静静地看着秦浩:「为什么帮我?」
「你也可以当我三观跟着五官走,想要泡你。」秦浩耸耸肩笑道。
栗娜也跟着笑了,眉目舒展的摇头:「不,你不是,你跟以前不一样了。」
不等秦浩开口,栗娜又郑重的道:「不管怎么样,还是要谢谢你。」
「那待会儿是不是得给我发张好人卡什么的?」
「你要是需要的话,也不是不可以。」
二人相视而笑,随后秦浩就起身回了家。
第二天,栗伟正依旧在权瑾外面蹲点,好不容易见到栗娜,上前一把就要拽她的胳膊,然而让栗伟正没想到的是,还没等他碰到栗娜,对方就以一个十分夸张的姿势倒在了地上,口中还喊道。
「就算你是我爸,我也不会再帮你还那些赌债了,我妈都被你逼死了你还不放过我」
「呜呜呜~~~」
栗伟正目瞪口呆的看着眼前的一幕,大脑pu都快烧掉了,这不对啊,这不是他的惯用套路吗?
等栗伟正回过神来,他就发现周围已经围满了人,在大厦上班的那些白领正用一种鄙夷的目光盯着他,有的则是用怜悯的看着倒在地上的栗娜。
「啧啧,都说虎毒不食子,这老头怎么这样啊,还有没有点人性了?」
「就是说啊,把老婆都给逼死了,现在又来逼女儿,世界上怎么有这种人?」
「太不要脸,还堵到女儿上班的地方来施暴,这要是在家里还不得给人打死?」
「人渣,呸!」
栗伟正气得直跳脚,大声辩解道:「你们别听她胡说,我压根就没碰到她,我也没逼死她妈妈」
然而,此时此刻,一个娇柔的美女躺在地上哭泣,一个糟老头子暴跳如雷的恐吓围观群众,相信谁自然是一目了然了。
不管栗伟正怎么解释,都没人相信他,还有的拿出手机要报警抓他,进过监狱的多少对警察都有些畏惧,栗伟正一看大事不好,赶紧从人群中挤出一条缝钻了出去,撒丫子就跑。
有女白领扶起栗娜,同情的安慰着,让栗娜心里暖暖的同时又有些愧疚,终究是利用了她们的同情心,可她也实在是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这件事很快也传到了权瑾,如果是以前栗娜是不愿意同事知道这些事情的,她害怕同事对她投来同情的目光,可秦浩的话犹在耳边,要想不让栗伟正继续趴在她身上吸血,就只能比他更流氓。
「栗娜姐,你没事吧?」戴曦关切的问。
栗娜摇摇头:「没事。」
「那个老头真是你爸啊?他怎么能这样呢」
「我没事的,我刚刚看到秦律师好像来了,你先回去工作吧。」
「哦,栗娜姐你要是有什么事,随时给我打电话,我一天4时都开机的。」
「嗯,谢谢你戴曦。」
栗娜看着这个正义感满满的姑娘,不由暗暗感动。
戴曦刚回到自己工位上,果然见秦浩走了过来,还没等秦浩开口,戴曦义愤填膺的把早上在公司楼下的事情说了一遍。
「那正好,你有事情做了,交给你个任务。」
戴曦眨眨眼,一脸茫然:「什么任务?」
「你去跟踪栗伟正,找机会弄到他的头发或者是唾液之类的。」秦浩道。
戴曦瞪大眼
睛呆呆看着秦浩好一会儿,随后又看向栗娜工位的方向,震惊的道:「秦律师,你是怀疑」
秦浩正色道:「我没有怀疑什么,律师讲的是证据,知道该怎么做吗?」
「嗯。」戴曦坚定的点头,为了栗娜她也得想尽办法拿到。
「记住,悄悄跟着别让他发现了,不要跟他有正面接触。」秦浩提醒道。
「嗯,我会心的。」
难得有机会上班时间出去,戴曦正打算背着包离开,却被秦浩叫住。
「你见过栗伟正吗?知道在哪找到他吗?」
戴曦一脸窘迫,秦浩没好气的瞪了她一眼,给她微信发了一张照片,这还是昨天栗娜给他的。
「栗伟正这种无赖,不达目的是不会罢休的,他应该就在附近活动,你在公司周围转一转,应该能找到他。」
「哦。」
戴曦拿着照片看了一阵,越看越觉得栗伟正长相猥琐,立马正义感爆棚的下了楼,开始搜寻栗伟正的踪迹。
另外一边,罗槟也得知了栗娜的遭遇,把栗娜叫到办公室。
「所以,最近不接陌生电话,魂不守舍的,都是因为你爸?」
栗娜无奈点头,其实在权瑾她最不想让罗槟知道这件事,她怕这样会有损她在罗槟心目中的形象。
「所以早上演的这出戏也是专门对付他的?」
栗娜惊讶的看着罗槟:「你怎么知道是演戏?」
罗槟摊开手笑了笑:「以我对你的了解,你是最在意形象的,一般遇到这种事往往会息事宁人,这个主意是谁给你出的?」
「是秦律师。」
罗槟乐了:「也对,也只有他才能想出这么损的招。」
「但的确有效。」栗娜下意识替秦浩辩解,这还是她这么多年来,第一次在栗伟正面前占据上风。
「可这个方法治标不治本,我看你爸也不是个轻易放弃的人。」罗槟忽然皱眉道。
栗娜眉头紧皱:「事到如今,也没有更好的方法了。」
罗槟提醒道:「从法律来讲,如果他向法院起诉,要让你尽到赡养义务,法院很有可能会批准他的诉讼请求。」
「凭什么?在我很的时候他就进了监狱,是我妈把我一手带大的」栗娜不服气的道。
罗槟摇头无奈的道:「但不论是民法典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有明文规定,即便是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都要尽到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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