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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章:知己知彼,百战不殆(15)(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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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讲到异时空日本通过耍心眼和耍手段,成功将清朝和朝鲜玩弄于股掌之间,顺利打开朝鲜国门。

西元1八76年2月27日(农历二月三日,条约文本记为2月26日),朝鲜与日本在双方代表在“江华府演武堂”内签订了《日朝修好条规》。

此条约当时被朝鲜称为《丙子修好条规》,而后世则通称其为《江华条约》或《江华岛条约》。为了解决遗留问题,同年,日本代表宫本小一又来到朝鲜,同朝鲜签订了《江华条约附录》和《朝日通商章程》,其内容如下:(正文)

“大日本国与大朝鲜国素敦友谊,历有年所,今因视两国情意未洽,欲重修旧好,以固亲睦,是以日国政府简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兼参议开拓长官黑田清隆、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井上馨诣朝鲜国江华府,朝鲜国政府简判中枢府事申櫶、副总管尹滋承,各遵所奉谕旨,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嗣后两国欲表和亲之实,须以彼此同等之礼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将从前为交情阻塞之患诸例规一切革除,务开扩宽裕弘通之法,以期永远相安。

第二款

日本国政府自今十五个月后随时派使臣到朝鲜国京城,得亲接礼曹判书,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共任时宜。朝鲜国政府亦随时派使臣到日本国东京,得亲接外务卿,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亦任时宜。

第三款

嗣后两国往来公文,日本用其‘国文’(日文),自今十年间别具译汉文一本。朝鲜用‘真文’(文)。

第四款

朝鲜国釜山草梁项立有日本公馆,久已为两国人民通商之区。今应革除从前惯例及岁遣船等事,凭准新立条款,措办贸易事务。且朝鲜国政府须别开第五款所载之二口,准听日本国人民往来通商,就该地赁借地基,造营家屋,或侨寓所在人民屋宅,各随其便。

第五款

京圻、忠清、全罗、庆尚、咸镜五道中,沿海择便通商之港口二处,指定地名,开口之期日本历自明治九年二月、朝鲜历自丙子年二月起算,共为二十个月。

第六款

嗣后日本国船只在朝鲜国沿海或遭大风,或薪粮穷竭不能达指定港口,即得入随处沿岸支港避险补缺、修缮船具、买求柴炭等,其在地方供给费用,必由船主赔偿。

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须特别加意怜恤,救援无不至,补给勿敢吝惜。倘两国船只在洋破坏,舟人漂至,随处地方人民即时救恤保全,禀地方官,该官护还其本国,或交付其就近驻留本国官员。

第七款

朝鲜国沿海岛屿岩礁,从前无经审检,极为危险。准听日本国航海者随时测量海岸,审其位置深浅,编制图志,俾两国船客以得避危就安。

第八款

嗣后日本国政府于朝鲜国指定各口,随时设置管理日本国商民之官,遇有两国交涉案件,会商所在地方长官办理。

第九款

两国既经通好,彼此人民各自任意贸易,两国官吏毫无干预,又不得限制禁阻。倘有两国商民欺罔炫卖、贷借不偿等事,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令追办债欠,但两国政府不能代偿。

第十款

日本国人民在朝鲜国指定各口,如其犯罪交涉朝鲜国人民,皆归日本官审断。如朝鲜国人民犯罪交涉日本国人民,均归朝鲜官査办。各据其国律讯断,毫无回护袒庇,务昭公平允当。

第十一款

两国既经通好,须另设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且并现下议立各条款中,更应补添细目,以便遵照条件。自今不出六个月,两国另派委员,会朝鲜国京城或江华府商议定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议定条约,以此日为两国信守遵行之始,两国政府不得复变革之,永远信遵,以敦和好矣。为此,作约书二本,两国委任大臣各钤印,互相交付,以昭凭信。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枢府事

申櫶印

副官都总府副总管

尹滋承印

大日本国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兼参议开拓长官

黑田清隆印

特命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

井上馨印

附录(《江华条约附录》)

通商章程(《朝日通商章程》)”

《江华条约》是朝鲜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它意味着朝鲜开始“开放门户”,并被视为日本实施“大陆政策”的开端和朝鲜沦为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的起点。不过,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这个条约却未能让有关各方(朝鲜、清朝)都引起足够重视,因为朝鲜将其理解为恢复与日本的“三百年旧交”而已。

由于朝鲜把签订《江华条约》只当作是传统交邻关系的恢复,而并未意识到自己已被纳入了“近代条约体系”和“国际公法秩序”之下。因此,朝鲜国王高宗在接见回朝复命的申櫶时,首先感叹:“彼船皆已退去,实为幸!”可见,事后的朝鲜为日本军舰撤退而感到满足,实际上確實是缺乏远见了。

日本大久保政权则并非一心图谋要打开朝鲜的“国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只为巩固政权的“赌博”而已,对此也没有太大的信心与把握。因此,得知条约签订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书函中称,条约签订的成功为“意外之运,庆幸之至”。

同时,朝鲜将与日本“重寻宿好”的情形咨报清廷,但未呈上条约文本;清廷则从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那里入手条约文本,但也对此没什么特别反应,或许因观念束缚,觉得这不过是一场形式上“闹剧”罢了?

《江华条约》对朝鲜方面的不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逐渐显现出来。在条约中,日本表面上与朝鲜“修好”,并且似乎没有“过分”地破坏朝鲜的主权,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

从缔结过程来看,它是日本效仿了欧美式的“炮舰外交”的产物,毕竟日方借口“扬号事件”,以武力为后盾,逼迫朝鲜政府“打开国门”,并非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从条约本身来看,它完全是日本单方面提出来的条款,并强加在朝鲜身上的;

从条约内容来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贸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征关税(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货币使用权(条约附录)、获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测朝鲜海岸(第七款)、领事裁判权(第十款)等特权,尤其是领事裁判权、日元流通权和无关税权利的规定,更是日方对朝鲜主权赤裸裸地侵害。

而且,纵观条约全文,只规定了日本人在朝鲜享有的各种权利,对朝鲜人的权利和日本人的义务几乎只字未提,加上日本当时已迈入资本主义社会,而朝鲜仍处于以自然经济(自给自足)为主的封建社会。

因此,日商来朝鲜的人数远远超过朝商赴日的人数,《江华条约》赋予了日方的各种特权,十分有利于日本对朝鲜的进行大肆的商品倾销和低价掠夺各种农产品,尤其是粮食、棉花、烟草、大豆、麻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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