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0章 买凶之人(2 / 2)
“大概凌晨四点半吧。”
“行,我知道了,你们在车上好好休息下吧。”
火车上,乔家丽挂断电话后,对坐在对面的许念说:“一会儿到了,周奕来接我们。”
许念点了点头,看着车窗外漆黑的夜色,若有所思。
“许念,你睡会儿吧,养足精神才能好好办案。”
许念淡淡一笑道:“乔姐你先睡吧,我还不困。”
列车在轨道上前行,轰轰作响,休息室里,许念听着乔家丽均匀的呼吸,她的眼神却格外的明亮。
她有一个疑问,回头得当面问周奕。
安远市局这边,周奕挂断了电话,想给陈严打过去,却听到背后潘宏杰的声音喊自己。
“周奕。”
他只能先收起电话,然后冲走廊里的潘宏杰挥手并快步走了过去。
“潘队,我在这儿。”
“周奕,你看看有什么办法让你们宏城那边的法医带着设备早点过来吗?”潘宏杰问。
周奕反问:“是不是郭局对死者身份确认这件事,有所担忧?”
“嗯,郭局说无法确定死者就是郑光明的话,容易存在非议,毕竟这关乎到本地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舆论和治安环境,所以郭局希望坐实。另外我也担心,万一这个黄艳丽一口咬死,而我们暂时还没有决定性的证据可以证明,那这事儿就会陷入僵局。”
周奕知道,潘宏杰的担心不无道理。
正常情况下,要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有几个关键性证据:不在场证明,人证,物证。
从司法判决的角度来说,这三种证据的权重也是不一样的。
物证是最具有客观性、稳定性的证据,是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要求。
人证是其次,但人证很容易出现伪证或误证的情况,所以需要结合详细的调查研究进行确认。
就是说不是某个证人说看见你杀人了,就说明你真的杀人了。而是需要结合案情,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个证人说的是真话。
尤其如果人证证词来自于涉案的关联嫌疑人,那在司法上被采纳的程度就更低了。
不能被证明的人证证词,属于孤证,而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孤证不得用于定案。
最后是不在场证明,这属于反证性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在场证明,在司法审判中则是需要由辩方提出。
不在场证明和人证证词一样,也是需要相关的客观事实进行调查确认的,不是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
从目前的案件情况来看,物证方面,现在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黄艳丽第二天去银行取的那五万块钱。
这笔钱交给付大庆和李有强之后,被放在了车上,之后江伟反杀李有强把车开走,这笔钱被江伟拿走并藏了起来。
这笔钱存在两个可以被司法采纳的证据点。
第一,虽然银行不能记录常规的钞票编号,但如果是连号的新钞,是会有记录的。
第二,这笔钱几经易手,那就可以提取上面的指纹,包括银行柜员、黄艳丽、付李二人和江伟。
只要在上面提取并匹配确认这些人有这些人的指纹,那就可以成为物证。
人证方面,如果黄艳丽咬死不承认,单纯付大庆交代了,也不足以成为人证,因为付大庆本身就是涉案关联嫌疑人。
不在场证明方面的话,由于是买凶杀人,所以事实角度并不存在参考价值。
郭局的担心,大概率是黄艳丽如果咬死不承认死的是郑光明,那就会很棘手。
“潘队,刚打过电话,我的同事已经带着设备在来安远的路上了,估计凌晨四点半到,到时候我去接她们。”
潘宏杰大喜:“那太好了,这次你们宏城真是帮了大忙了,等这案子结案了,我得抽空去趟宏城,好好感谢一下吴副支队和你们所有人。”
“对了,去接人,得有车,你开我们队里那辆去。”说着,潘宏杰把车钥匙掏出来塞给了周奕。
“你们同事来了后住哪儿啊?”
“到时候就住我住的那个宾馆就行,多开两间房。不过我估计,我们这边的许法医来了之后,应该就会直接投入工作了。”
潘宏杰搓了搓手:“行,别的话我就不说了,要有什么需要或困难,你随时跟我说,要找不到我你就找夏。”
“行,谢谢潘队。”
“都一家人,别说见外的话。四点半的话,你最迟四点就都走了。周奕,这样吧,你先去我们值班室休息休息,眯一会儿,我们值班室有闹钟,你自己定一个,一会儿好去接你们同事。”
“那审讯黄艳丽……”
周奕话音刚落,一辆警车就闪烁着警灯开进了市局,陈德江和另一名警察一左一右,押着一个人从车上走了下来。
人刚下车,大雨便倾盆而至。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