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犯罪在监狱中的待遇?(1 / 2)
中国历来讲究男女有别,这种“有别”不仅是生理上的差别,更多的是法律层面的两性价值取向,社会规范,法律地位等方面不同的标准。女性犯罪虽然为社会所不容,但在“男女有别”思想支配下,中国的刑讯无论从刑具到施行方法等方面都渗透着男女区别的思想,充分兼顾了女性的生理特征、女性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及传统思想。因此女犯与男犯无论是刑讯还是囚禁的待遇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
由于女性本身的特殊情况,中国古代女性犯罪一般不拘禁或可不戴刑具。明清律法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也就是说,女性除了犯了奸罪和死罪以外,不能够监禁,所以一般案件更谈不上戴刑具了。
但是如果女性犯了重罪,沦为女囚,那她就要开始黑暗的人生了。沦为女囚的女性轻则在公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非法拷打更是家常便饭。正是因为政府也知道这些原因,所以规定:“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查家产,杂犯等案,妇女提审,用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a href="ps:hng" tart="_bnk">ps:hng</a>ㄚue八/
女性和男性生理特点不同,所以官刑一般不对女性施行笞杖,即便责罚,也允许她们和衣受杖,虽然这种制度并不能得到完全执行,但总算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但是犯了淫罪的女性,被认为不知廉耻,官府惯常对她们褫衣笞杖,对她们进行羞辱,以警戒其他女性。比如清律中规定:“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
除了打板子外,拶指明清两代被广泛应用于女性身上的一种刑罚。《钦定大清会典》记载:“拶指用圆木五根,各长七寸,径围各五厘,妇人非犯重案不得实用之。”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手指比男性的更加敏感,拶刑能使女性的手指变形残废,因此对女性施以拶刑对其心理的威慑力更甚男性。
如果是孕妇,一般不动刑,也不拘禁。《明律》规定:“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大清律例》同样规定:“凡孕妇犯罪后,依律应拷讯的,须待产后一百日方可拷讯;如果司法官在孕妇未产时进行拷讯,因此而致使堕胎的,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处罚;因此致死的,则要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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