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章 全网的等待(1 / 2)
rad2[张三老师:这五个人突然闯进童律师所在的宾馆房间,第一个问题,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
[张三老师:一般来说,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但经要求退出即行退出,也没有造成损失,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张三老师:盲人、醉酒的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误入他人住宅的,也不构成本罪。]
[张三老师:可这五个人,从后面看,进来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想强行将童律师和这个女记者带走。]
[张三老师:关键他们还带着绳子,虽然最终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逞,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未遂。]
[张三老师:至于宾馆这种供人日常起居寝食的场所,认定为住宅想必是不需要多加解释的。]
[张三老师:童律师的行为,大家都非常清楚,典型的正当防卫,堪称教科书般的经典。]
……
“听了张三老师一席话,核心思想这几个人应该是要被抓起来的,而不是童律师。”
“哈哈,楼上和我想的一样,我只关心那几个人要不要被抓起来,毕竟这是关系到普通大众安全的事情。”
“是啊,估计很多人都在观望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不构成的话,下次谁闯进我家里,我该怎么办?”
“必须支持把这几个大禹药酒公司的员工抓起来,要不然以后肯定会有人效仿的。”
“我们一起去再次西敬市公安局吧。”
……
[童律师:感谢张三老师的讲解,我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问题想和张三老师探讨下。]
[童律师:三河区甘溪街道派出所教导员,就是负责处理刚才这个案子,把我关起来的那个负责人。]
[童律师:在他们辖区有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未满十四岁的女孩子,在陪酒的过程中被客人灌醉,然后发生了性关系。]
[童律师:她的妈妈去三河区甘溪街道派出所报了警,也是这个教导员负责的案件,最终只给了这个客人一个治安拘留,以p行为进行处罚的。]
[童律师:而这个派出所的教导员故意漏了一个关键的证据,就是这个客人和这个女孩发生过两次性关系,他们只记录了第二次满十四岁以后发生关系的记录,闭口不谈第一次未满十四岁的行为。]
[童律师:而且这个客人在被治安拘留之后,还往该派出所教导员的弟弟的公司打了20万元。]
[童律师:麻烦请张三老师来分析下教导员的行为。]
“这个大瓜!!!!”
“我就知道童律师在憋大招,想不到查到了那个教导员这样的情况。”
“与未满十四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现在在童律师的直播间都是常识了。”
“现在有人要瑟瑟发抖了,如果这个情况属实,有人要脱下警服了!”
“利剑护蕾行动之下,有人还敢这样包庇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真的是罪有应得。”
“难怪童律师昨天被抓也一直有恃无恐,原来真的是在憋大招。”
“这下西敬市公安局就会更精彩了,不抓坏人,还故意放走坏人。”
[张三老师:童律师,这个可要谨言慎行,我们做律师要学会保护自己。]
[张三老师:特别是作为一个络上的律师主播,更要谨言慎行,我是吃过亏的。]
[童律师:张三老师请放心,我都是有非常扎实的证据才敢说的,而且也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张三老师:那我就放心了,这个客人如果与未满十四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张三老师:介绍这个未满十四岁女孩子去陪唱,明知道客户灌酒,将其带走,构成了介绍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共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