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6章 教坊制度!赎刑制度!(1 / 2)
毕竟……
逼良为娼这种事情,
不管放在任何朝代,都是重罪。
就比如《大明律》中就有一条明文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杖一百,屡犯者,流放或处死。”
这种刑罚,也是对百姓的保护措施。
在唐朝,虽然因为教坊制度的关系,这些勾栏之地的女子,大多都是罪犯之家眷。
但是,依然有很多活不下去的女子,选择了弃良从娼,加入了进去,以求活命。
然而,它终究是害人害己。
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势的稳固,那些充入教坊的犯罪之家眷,也会越来越少。
面对这种局面,逼良为娼的事情,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如约而至。
就像现如今这样。
如果朝堂不加以制止的话,他们又哪里来的人口,去种地和发展国家经济呢?
就更别说其他的了。
要不是因为时机问题,对于这些烟花勾栏之地,李杰早就想办法取缔了。
因此,对于秦琼的这些行为,李杰并没有去阻止,在理解的同时也乐见其成。
虽然有着一些私心,但无伤大雅。
毕竟都是为了大唐。
当然,这并不是李杰圣母。
还是刚才说的那样,人口决定一切。
毕竟现如今的大唐,终究还是农耕文明,而农耕文明最重要的,往往就是人口。
哪怕自己想带着大唐,跨越时代,直接进入到工业文明,然而……
这一切的前提,同样也是人口。
至少在大唐,确实如此。
在没有任何借鉴的情况下,人多力量大这句话,不管在什么时候,它都是适用的。
人口多也就意味着,出人才的机会多。
毕竟,自己可没有那些逆天的外挂,自己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火药工人而已。
自己虽然可以给大唐的人,提出无数超前的设想,但是,这也仅仅只是设想而已。
连借鉴都还算不上。
借鉴,那也得有实物才是。
……
当然,李杰想改变的,远远不止如此。
还有很多很多的东西。
就比如……
最让李杰深恶痛绝的,赎刑制度。
赎刑制度,是指犯人可以用财物,也就是铜等值钱事务,进行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
而这一制度,创设于夏朝,东汉时成为定制,至唐朝趋于完备,并为以后各王朝所承用,直至清末修律时赎刑制度才被取消。
在唐朝,赎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四种。
第一,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
第二,特殊身份的人。
特指那些官员的直系家属,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免所判刑罚。
第三,特定过失犯。
唐律中规定对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无犯意的某些行为失误可以适用赎刑。
《唐律疏议》“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第四,疑罪情形。
即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定案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也可适用赎刑制度。
当然,十恶之内,并不包括其中。
(ps:十恶之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对于其他三种情况,说实话,李杰是没有意见的,毕竟都还说的过去。
但是这第二种,李杰可就不同意了。
这完全就是坑人坑几,坑国家啊!
什么叫做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免所判刑罚?
也就是说,权贵之人,包括他们的直系亲属,只要不犯十恶之罪,只要不犯流放之罪,只要不是故意杀人,那都是没事儿的。
就比如,《唐律》第三百三十九条:“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这特么不是扯犊子嘛?
这也就意味着,在大唐,有权有势的那些人,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还是法律允许的。
那普通百姓怎么办?
告状?李清瞳一家,就是最好的明证!
当然,也不是没有成功的,但是更多的,却是如李清瞳一家一样,甚至就连去帮她的张峰,都差点死在了大牢里。
当初,要不是自己的身份原因,恐怕就连自己也会搭进去。
这才是唐朝律法的现状。
从《唐律》到它的进阶版《唐律疏议》,尽管它们对普通老百姓,比之很多朝代都要好,但是……
充斥其中的特权律法,却也是数不胜数。
这一点,也是李清瞳那次事件之后,李杰在观看大唐律法的时候,特意记住的。
↑返回顶部↑